算违例的。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足联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危险动作的延伸,国际足联禁止的竞赛动作。
1998年法国世界杯,布兰科让全世界的球迷都记住了他的名字。在对阵韩国的比赛中,布兰科在夹球后即兴表演了“蛙跳”。这是布兰科独创的“夹球 ”动作,即“双脚持球,然后灵巧跳跃,甚至拿球躲避对手的铲球”。
在某些情况下,“夹球”实际上是犯规。引用危险动作球案例“夹球犯规”原来是从危险动作球案例引申出来的?危险行为不仅涉及危及他人的行为,还涉及给人受伤机会的行为。比如“抬脚过高”和“俯身太低头球”也是危险动作。
在类似的情况下,一位球员摔倒,仍然侧卧或摔倒在球上,并试图用身体挡住球,以免让入侵的对手把它带走。即使他没有“夹球”,他仍然会被裁判罚款犯规。
香港国际裁判吴佳林表示,若球“夹球”后仍能保持灵活移动或跳跃,对方除非蓄意伤害,否则应不会为对方带来危险。
(2)跌坐地上夹球即罚 :然而,如果球员已跌坐在地上不方便移动,却以双腿夹住皮球的方式保持控球权,对方球员在抢夺皮球的过程中,很容易会踢中“夹球队员”的身体甚至头部,如此的“夹球”便构成危险动
类似的情况是球员跌倒,仍侧卧地上或俯伏在皮球上,尝试用身体遮挡保护皮球,不让来犯的对手抢走,这样即使他没有“夹球],依然会被裁判判罚犯规
(3)1998年世界杯上墨西哥的布兰科的夹球蛙跳。对此,*裁判陆俊说:“国际足联在2005年第二次修改的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夹球是危险动作的延伸,是国际足联明令禁止的比赛动作。1998年墨西哥的布兰科夹球只是一个
(4)国际足联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11人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规定: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或者利用危险动作阻止对方获得球权,包括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等,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而对于危险动作,国际足联的竞赛规则给出这样的解释:危险动作不仅只是危及他人的动作,甚至是令自己有机会受伤的动作也属于违规,例如抬脚过高和俯身冲顶头球便同样属于危险动作,而双脚夹球则是危险动作的延伸,也在被明令禁止使用的范围内。
说白了就是,球员如果夹球前进,那么对方队员为了抢球只能对持球队员的身体进行防守动作,因为足球队员除了守门员外都不可以动手,那么防守队员只能用脚朝,夹球进攻的队员的夹球的部位进攻,而这很容易造成夹球队员的肉体伤害,因为用腿夹球,一般就是用膝盖部位夹球,那么很可能会被防守队员杀害。。所以现代足联的规定是,夹球是危香港国际裁判吴佳林表示,若球“夹球”后仍能保持灵活移动或跳跃,对方除非蓄意伤害,否则应不会为对方带来危
说白了就是,球员如果夹球前进,那么对方队员为了抢球只能对持球队员的身体进行防守动作,因为足球队员除了守门员外都不可以动手,那么防守队员只能用脚朝,夹球进攻的队员的夹球的部位进攻,而这很容易造成夹球队员的肉体伤害,因为用腿夹球,一般就是用膝盖部位夹球,那么很可能会被防守队员杀害。。所以现代足联的规定是,夹球是危险工作的延续。。。险工作的延续。。。
是在1998年世界杯,穿不同颜色的球鞋是喀麦隆的宋,双脚夹住足球蹦跳的是墨西哥球员布兰科。
在98世界杯上,喀麦隆后卫宋曾经在比赛中穿着两只不同颜色的球鞋登场比赛,一只黄色一只红色,但是在比赛中,宋先后知道黄牌和红牌,迎合的球鞋的配色。
布兰科是在墨西哥对韩国的比赛,用双脚夹球过人的。
布兰科(98年世界杯 墨西哥VS韩国)
布兰科这位墨西哥老将似乎有着一颗孩子般天真的心,在足球场上他肆意的发挥着自己的创造力,98年世界杯对韩国队的比赛中,他经典的蛙跳一亮相就引来观众疯狂的尖叫,以至于每次他在左路拿球的时候球迷就用欢呼来刺激这球场玩熟的表现艺术,而他也一再满足了观众的需要。不过事不过三,当他第三次想用同样的方法通过对方的防线时,早有准备的韩国人毫不留情的从他脚下把球断下,不过布兰科的表演已经深深的印在每个人心中。